來源:南康區政府官網
一、出生申報
辦事依據:
《江西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九條,嬰兒(包括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出生的嬰兒)出生后應在一個月內,持以下證明材料向嬰兒父親或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一)《出生醫學證明》;
(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
(三)父母的《結婚證》(非婚生育的提供非婚生育說明);
(四)申請隨父落戶的非婚生育人員,需同時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人員,在助產機構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在該助產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監護人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向擬落戶地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
辦理流程:
本人或其監護人提供相關手續材料——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民警受理、審核——符合規定、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理(6周歲以上人員出生上戶的經區局戶政科網上審批后,派出所當場辦理)
二、死亡注銷
辦事依據:
《江西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公民死亡的,應當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或者其直系親屬持死亡證明、死亡公民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向死亡公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
第四十八條,死亡證明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一)公民死于醫療單位,醫療單位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
(二)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者醫療單位不能確定是否屬于正常死亡,公安、司法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
(三)死亡公民已經火化,殯葬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
辦理流程:
在公民死亡的一個月內由戶主或其直系親屬持相關手續材料申請——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民警受理、審核——符合規定、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理
三、“三投靠”戶口遷入
辦事依據:
《江西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第六十四條,公民戶口遷移,遵循實際居住、人戶一致原則,實行條件準入制。
第七十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請投靠遷移:
(一)父母投靠其成年子女到城鎮落戶的,不受年齡限制,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二)子女投靠其父親或母親到城鎮落戶的,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三)夫妻之間投靠配偶到城鎮落戶的,不受居住年限限制,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第七十一條,公民申請投靠遷移的,應當向遷入地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權人同意遷入的聲明;
(三)設區市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材料。
辦理流程:
公民持相關手續材料申請——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民警受理、審核,打印《準予遷入審批表》——責任區民警調查核實——所領導審批——符合規定、手續齊全的遷入地派出所一站式辦結(省外遷入需持遷出地派出所簽發的《戶口遷移證》到遷入地公安派出所辦理)
四、出生日期更正
辦事依據:
《江西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第一百零一條,出生日期不得變更。對公民實際出生日期與居民戶口簿登記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以申請更正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公安機關原始戶籍資料或原始《出生醫學證明》;
(三)原始戶籍資料登記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出生日期更正情況說明。
第一百零二條,公民申請變更出生日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
(一)組織、人事部門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確定或者更改的;
(二)本人使用《出生醫學證明》申報戶口,后又提供登記有不同出生日期的《出生醫學證明》,要求更改的;
(三)正在服刑、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
(四)公安機關規定不予辦理的其他情形。
辦理流程:
持相關手續材料提出申請——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民警受理、審核,打印《變更、更正戶口登記項目申報表》——責任區民警調查核實——所領導審批——區局戶政科審批——贛州市局戶政部門審批——派出所辦結
五、居民身份證辦理
1、辦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證
公民提出申請(除首次申請居民身份證需要提供居民戶口簿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不再需要提供居民戶口簿)——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民警受理、審核,開具辦理居民身份證《免費照相通知單》——公民持《免費照相通知單》到免費照相點照相——戶籍民警憑《免費照相通知單》、照相點照相回執當場辦理
2、辦理第二代臨時居民身份證
持辦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回執單申請——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民警受理、審核——居民繳費——派出所民警制證、發證,當場辦結
3、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
本人提出申請——各戶籍派出所均可受理(受理換領、補領二代證)